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章程

2020年08月19日 16:43  点击:[]

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第十三届委员会全体会议部分修改
(2020年8月18日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员和委员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四章 地方青年联合会

  第五章 经费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我国基本的人民团体之一,是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为核心力量的各青年团体的联合组织,是我国各族各界青年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

  第二条 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的基本任务是: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的旗帜,团结、教育各族各界青年;鼓励青年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学习现代科学技术、文化和法律等知识;最广泛地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青年的合法权益;引导青年积极健康地参与社会生活,努力为各族各界青年健康成长、奋发成才服务;促进各民族青年交往交流交融,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同台湾青年、港澳青年及国外青年侨胞的联系和团结,发展同世界各国青年的联系和友谊;为巩固和发展我国社会安定团结的局面,推进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祖国统一和维护世界和平,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第三条 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

  第四条 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会员和委员

  第五条 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实行团体会员制,由全国性的各青年团体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青年联合会等联合组成。凡依法成立、赞成本章程并自愿申请加入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的青年团体,经本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即取得本会团体会员资格。

  第六条 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的委员,由各会员团体推荐、协商产生的代表和本会特别邀请的各族各界青年的代表出任。

  第七条 会员团体的权利

  (一)会员团体有向本会推荐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委员的权利;

  (二)会员团体有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讨论、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三)会员团体有根据本会的决议精神,独立开展本团体会务工作的权利。

  第八条 会员团体的义务

  (一)会员团体有遵守本会章程和制度规范、执行本会决议的义务。如对决议有不同意见,在执行的前提下,可予保留;

  (二)会员团体有向本会交纳会费、报告团体会务的义务;

  (三)会员团体有维护青年的合法权益,反映各族各界青年意见和要求的义务。

  第九条 会员团体如果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由本会常务委员会分别依据情节给予警告或撤销其团体会员资格处分;受处分者有请求本会全体委员复审议一次的权利。

  第十条 委员的条件

  (一)本会委员必须承认本章程,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事业,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

  (二)本会委员应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三)本会委员应是在青年中有一定影响的各族各界青年杰出人才或代表人物;

  (四)本会委员应具有一定的议事能力,能代表各族各界青年在本会中认真履行有关权利和义务;

  (五)除指定席位外,本会每届委员出任时,新出任委员年龄小于四十周岁,连任委员年龄小于四十五周岁;常务委员会委员当选时,年龄小于四十五周岁。

  第十一条 委员的权利

  (一)委员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委员有对本会工作讨论、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三)委员有参加本会和当地青年联合会举办的活动,要求本会维护委员合法权益的权利。

  第十二条 委员的义务

  (一)委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和积极参加本会工作的义务;

  (二)委员有维护青年的合法权益,了解和反映各族各界青年意见和要求的义务;

  (三)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担任代表和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中担任委员的本会委员有反映本会意见和建议的义务。

  第十三条 委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由本会常务委员会撤销其委员资格;委员如有不正常履行职责义务的行为,由本会常务委员会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十四条 会员团体和委员都有退出本会的自由,退会前应提出书面申请。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全国委员会。

  第十六条 全国委员会由各会员团体推荐、协商产生的委员和本会特别邀请的委员组成。

  每届全国委员会名额、名额分配方案,由上届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决定。每届任期内有必要变更委员名额及相关事宜,由本届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十七条 本会全国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如遇特殊情况,经常务委员会决定,可提前终止或延长任期。

  第十八条 会员团体在本会指定席位的人选工作变更后,由新任人选替补。

  第十九条 确需变更、增补委员时,由所在会员团体或推荐单位提出变更、增补理由和人选,报请常务委员会确认;会员团体认为有必要变更本团体参加全国委员会的指定席位委员时,可按规定替补,并报请常务委员会确认。因工作需要,由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增补的常务委员会委员需通报全国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条 全国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副主席由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在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委员会予以调整和增选。全国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同是常务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主席、副主席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一条 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一般举行一至两次,会期由常务委员会确定。

  第二十二条 全国委员会的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三)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会委员;

  (五)认为有必要处理的其他重要事务。

  第二十三条 全国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主持会务。

  第二十四条 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每年举行一至两次,会期由全国委员会主席会议决定。

  第二十五条 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主席、副主席处理会务。秘书长由主席提名,常务委员会决定。副秘书长及工作机构负责人由秘书长提名,主席会议决定。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机构或派出办事处,承办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的有关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由会议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

  (二)组织实施章程中规定的任务;

  (三)执行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四)决定全国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

  (五)行使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由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全国委员会根据委员不同的界别,成立界别工作委员会。界别工作委员会组织本界别委员开展有益于本会事业和界别工作的活动。界别工作委员会的组成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四章 地方青年联合会

  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以及其他有条件的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均可依据本章程,参照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的组成办法,建立地方青年联合会。

  第三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青年联合会全体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特殊情况下,经该青年联合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提前终止或延长任期;每届委员会召开的会议次数由该青年联合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第三十一条 地方青年联合会全体委员会的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本地青年联合会的重要工作;

  (三)选举本地青年联合会主席、副主席及常务委员会委员;

  (四)认为有必要处理的其他重要事务。

  第三十二条 地方青年联合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负责领导会务;

  (二)召集并主持本地青年联合会全体委员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由会议选举产生的大会主席团主持;

  (三)组织实施章程中规定的任务和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作出的全国性决议以及上级地方青年联合会作出的全地区性决议;

  (四)执行本地青年联合会全体委员会的决议;

  (五)决定本地青年联合会工作机构设置和变动,并决定秘书长。

  第三十三条 上一级青年联合会与下一级青年联合会的关系为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下一级青年联合会的组织建设及其他重大事项向上一级青年联合会报告并备案。

第五章 经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会员团体的会费、事业收入和其他资助。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为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和地方青年联合会统一章程。地方青年联合会还可依据本章程的原则制定本地的组织和工作细则,并报上一级青年联合会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全体委员会通过后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


第三章 团委工作职责范围

第一节 团委的职能

(一)根据校团委和院党委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国际教育学院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每学期团的工作计划,定期召开团委委员会议和各支部书记会议,传达上级指示,研究、布置和检查团的工作,并经常向党组织和上级团委汇报、反映情况,努力开拓我院共青团工作新局面,当好党的助手。
   
(二)组织开展团的思想政治工作,在新形势下,组织团员青年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十七大重要思想;配合校、院进行思想教育,校风、学风教育,专业思想教育和时事政策教育;充分发挥团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当好党的助手,积极推进国际教育
院的建设。
   
(三)抓好团的组织建设,丰富团的组织生活,健全团的各项制度,教育团员履行团员的义务,保证团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做好发展新团员和超龄团员离团的工作;组织团员学习党的知识,积极向党组织推荐优秀团员,配合党组织做好发展大学生党员的工作;抓好各级团干部的培训,做好团组织关系的转接和团组织情况的统计工作;负责全院团员团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负责对违反团纪的团员进行教育和处分。
  
(四)抓好团的宣传工作,发现典型,组织评选、总结、宣传、表彰好人好事,树立楷模。
  
(五)组织对团员思想状况的调查、分析和对团工作的总结、研究;组织和开展“争先创优”活动,抓好评选和表彰先进团支部和优秀团员,优秀团干的工作。
  
(六)组织开展“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开拓学生的视野,培养学生能力,增长学生才干,协调与学生会的关系,共同把我院的学生工作搞好,努力推动校园文化建设。
  
(七)完成院党委和校团委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二节 团委各部门工作职责范围

  (一)团委书记:
   
1、负责和支持团委的全面工作,定期召开院团委例会,及时传达党组织和上级团委的指示、精神;听取院团委各部门、支部的工作汇报;检查督促院团委各部门、各支部落实各项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2
、定时向院党委和校团委汇报院团委工作开展情况和一些重大问题;并请示工作。
    3
、抓好院团委委员会的自身建设,加强团员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知识教育,健全组织,关心、了解团员、团干的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发现问题并及时给予纠正。
    4
、全面协调院团委各部门的分工合作,组织实施团的各项活动,及时、全面了解团委工作的开展情况,并及时给予总结和纠正。

5、指导学生会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科技文化活动。
    6
、保持与兄弟院系团委和有关部门的密切联系,相互学习,增强团的凝聚力和战斗
力,促进团工作的发展。
  
(二)副书记:
   
1、根据院团委的工作职责,协助书记工作,做好书记的得力助手。
   
2、认真抓好分管各部门的工作。
   
3、书记不在时,执行书记的职责。
   
4、认真完成书记和委员会交给的有关事宜,并对其负责。
   (三)团委办公室:
  
  1、工作的职责:统筹、协调和落实院团委的日常工作,并及时向书记、副书记汇报。
    2
、协助书记、副书记工作,做好其得力助手。
    3
、召集、主持院团委各类工作会议,并做好相应的会务工作,负责各类会议的记录工作。
    4
、根据院团委的工作指示精神,统筹全院的团工作,协调好各部门工作,使各部门工作互相配合,促进团结,顺利地完成各项工作。
    5
、根据学院的具体情况,健全和完善院团委的各项工作制度。
    6
、书记、副书记不在时,执行团委书记的职责,保证团委工作的正常运作。
    7
、根据书记的指示,制定新学年的工作计划,并监督各部门执行。
    8
、负责院学生干部的培训工作,提高学生干部的素质。
    9
、负责部分外联工作,拓宽团工作的渠道和形式,通过与外部组织的交流和合作,完善自身的建设。
    10
、负责团内各类文件的收发及存档工作。
    11
、每个月不定时向副书记汇报本部门工作开展情况,并积极配合各部开展活动

  
(四)组织部:
   
1、了解各支部的组织建设情况,对团的活动、组织生活进行安排并提出计划和建议。
    2
、管理团员团籍及团员档案,并负责团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
    3
、负责团课教育,制定团课教育计划。
    4
、定期召开支书、组织委员会议,学习有关文件,交流情况,检查、布置工作。
    5
、负责对本院团干、团员进行思想教育工作。
    6
、对团员进行登记注册,负责团员教育评议工作和表彰先进及违纪处理。
    7
、负责团员组织关系的转接,团员注册和组织情况统计,办理进步青年入团和超龄团员离团的工作。
    8
、做好“推优”工作,积极向党组织推荐优秀团干、团员。
    9
、组织团员学习党组织与上级团委的新时期路线和决议精神。
    10
、组织好“优秀团支部”的评比工作。
    11
、每个月不定时向副书记汇报本部门工作开展情况,并积极配合各部门开展活动。

(五)宣传委员

1.了解团员青年的思想状况和要求,提出宣传工作的意见,拟定和提出学习计划和建议;

2. 组织团员和青年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及邓小平理论,学习时事政策、政治理论、团的基础知识;

3.根据党组织的指示和团支部的决议,在各项活动中,开展宣传活动工作;

4.了解青年学生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向党团组织反映,对于一时办不到和不切实际的要求,要耐心地做说服解释工作;

5. 针对团员、青年的思想情况,组织各种形式的教育活动。如组织团课学习、办墙板、板报和活动园地等。

(六)纪检委员

1.宣传、执行党和团组织的指示和决议,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充分发挥团员的模范作用,团结带领青年积极投身党团活动。

2.教育团员和青年继承党的优良传统,发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树立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新观念,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做斗争。、

3.对团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监督团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团员的权利不受侵犯,表彰先进,执行团的纪律。


  

第三节 团支部、支委工作职责

(一)团支部
   
1、根据校、院团组织工作安排,结合本年级支部实际制订每学期团支部工作计划。安排和组织好支部的各项活动。
    2
、在团的组织活动中,开展对团员青年的思想教育,有目的、有针对性地进行前途理想、专业思想、人生观、道德观念、遵纪守法的教育,引导和组织团员青年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化娱乐活动,开展丰富多彩的第二课堂活动。
    3
、做好发展新团员和超龄团员离团的工作;按校、院团组织要求,组织好评选优秀团员、团干部工作,对犯有错误的团员进行批评、帮助教育,做出处分;推荐优秀团员入党。
    4
、加强班风、学风建设,帮助团员、青年明确学习目的,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提高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扩大知识视野,培养正当的兴趣爱好,陶冶高尚的情操。
   (二)支部书记

负责团支部的全面工作,及时传达贯彻党支部和上级团组织的指示和决议,随时向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反映情况,请示和汇报团的工作,从团支部实际出发,提出工作计划,交支委会和支部大会讨论决定;负责督促检查支委决议执行情况,定期总结工作,向团支部大会汇报;搞好支委会建设,关心支委和支部团员的思想、学习、工作、生活,调动支委其他委员的积积性,督促和帮助他们做好分管的工作;协助辅导员和班主任,协同班委会开展其他工作。
   (三)组织委员

负责团的组织建设工作,经常检查团员执行团的决议、履行团员义务、遵守纪律的情况,安排好团课和组织生活内容,督促过好组织生活,负责青年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做好发展新团员、超龄团员离团的工作,做好团员的表彰和纪律处分工作;负责团课和组织生活的考勤;团员管理,收团费、团员的统计、新团员的编组、颁发团徽、团员证,接转团员的组织关系,做好《支部工作手册》的记录工作和组织团员开展团内活动。
   (四)宣传委员

负责团员青年的思想教育工作,提出团员青年的思想教育活动内容组织团员、青年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时事政治,配合政治教师上好马列主义基础理论课、德育课、时事形势课;搞好宣传工作,表扬好人好事,批评不良风气。
    

第四章 会议制度

(一)团委委员会例会制度

1、学院团委委员会由团学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2
、团委委员会例会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举行,由书记召集委员会委员参加。
    3
、会议一般由书记主持,会上进行信息交流和讨论,总结、安排团委近期工作任务。
    4
、团委书记因事不能到会,会后副书记或秘书长须向书记汇报会议内容及决议。
    5
、重大工作、活动的决策,应通过委员会议讨论通过,并由书记或副书记负责向院党委和校团委请示批准。
    6
、办公室主任负责会议记录,纪检委员负责会议考勤。
   (二)部长例会制度
   
1、部长例会每两周举行一次(具体时间根据实际情况而定)。若有特殊情况需做出调整的,由办公室另行通知。工作期间视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部长例会。
    2
、与会人员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或早退。因故不能到会的,需以书面形式向秘书处请假,并由本部门其他干部代为出席,否则根据制度处理。
    3
、与会人员必须穿戴整齐,提前五分钟到场,并自觉在签到表上签到。
    4
、部长例会由办公室主任主持,书记、副书记根据会议议程听取各部部长汇报上两周的工作情况,布置下两周的工作任务,并由副书记对团委整体工作进行总结,做出指导。
    5
、部长例会过程中,与会者可对团委工作的多个方面进行讨论,最终由书记处作出决议。
    6
、会议前征得书记处同意的前提下,各部部长可安排本部干事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干部对会议所讨论的问题可以提出自己的看法和见解。
    7
、秘书处负责会议考勤工作,并做好会议记录。
   (三)部门例会制度
   
1、部门例会出席人员为该部门正副部长。
    2
、会议由各部自行召开,形式自定,会议时间、地点由部长确定,可邀请副书记出席。

3、会议由部长主持,根据会议议程听取干事汇报上一阶段的工作情况,对部门内部工作进行总结,布置下一阶段的工作任务。
    4
、部门会议之后,部长应向副书记汇报会议情况。

 

第五章 附则 

(一)其它工作条例按照共青团广西民族大学委员会工作条例执行。

(二)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在国际教育学院团委。

 

                         共青团国际教育学院委员会

                                                        

                                                  201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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